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2022〕4号)

日期:2022-04-15 16:54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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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郭心亮,男,汉族,1992年0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0104199208161***,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经查实: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2022年1月18日明溪县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熙翔制药原料药和高端中间体研发和生产项目二期土地平整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中,你负责编制的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与福建省华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相同,存在相互串通投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复函及软硬件信息雷同分析报告;2.询问笔录;3.自述报告;4.劳动合同。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G101.53 的规定,你作为该案直接责任人,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福建省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43571.96元数额5.1%的罚款,即2222.17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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