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明市监盖处送〔2021〕43号)

日期:2021-12-20 08:50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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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兆丰竹木工艺有限公司自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上述事实,主要有本局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挂号信函无人签收,通过税务机关核实的纳税情况,以及通过其登记的住所实地核实的情况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明溪县兆丰竹木工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因上述企业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上述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上述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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