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民罚决〔2021〕3号)
明溪县璞真老人安养中心: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9年和2020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和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或者三明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溪县民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