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8月25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明溪县金百合商务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明溪县金百合商务宾馆 |
明卫公罚〔2021〕1号 |
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
从2021年5月10日至6月21日明溪县金百合商务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021年8月25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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