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山金线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工销售含虚假标签产品案

日期:2019-04-15 08:29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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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建省大山金线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2159345738X3,住所:明溪县胡坊镇奋发村,法定代表人:冯健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我局收到原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转办单,投诉人投诉福建省大山金线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中药材生产食品,要求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福建省大山金线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室展示柜上摆放一盒“明溪县金线莲润肝茶”,规格为4g20包,生产厂商是桂林永福福寿茶叶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QS450014020021,荣誉出品方是福建省大山金线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该盒产品已开封,只剩19小包。经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该盒产品予以扣押。
  经我局去函永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证实“桂林永福福寿茶业有限公司”并未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据当事人冯健平供述,该产品是在公司总经理室旁的房间内包装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该房间进行检查,该房间内没有发现设备、原料和包装盒。当事人称设备是借来的,现已归还,包装盒已自行销毁。
  2018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案作一步调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健平进行询问。据当事人冯健平供述:“该产品共包装了两种规格,规格为4g×20包共包装了40盒,规格为4g×60包的共包装了10盒。规格为4g×20包的实际销售了17盒,批发售价是70元人民币/盒,生产成本为60元人民币/盒。规格为4g×60包的实际销售了2盒,批发售价为200元人民币/盒,生产成本为180元人民币/盒。剩余的产品中除被我局扣押的规格为4g×20包的一盒产品外,其余产品已在店铺试喝或送人试喝了。该产品主要是由明溪县清风食品店开设的淘宝店进行销售,自己店铺(明溪县健平金线莲商店)没有售出。”
  此外,我局雪峰所执法人员对明溪县清风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并无存货,调取该店铺网店“明溪肉铺干平价超市”的销售记录,显示该网店自2017年11月22日起共销售17笔,其中有4笔已退款,销售数量与冯健平所述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该店铺负责人陈清风称,其网店销售的“明溪县金线莲润肝茶”均出自当事人冯建平的店铺(明溪县健平金线莲商店),是由当事人按订单发货,没有库存。
  该公司销售的“明溪县金线莲润肝茶”共两种规格,其中规格为4g×20包的共售出17盒,规格为4g×60包的共售出2盒,除成本外,违法所得共计210元人民币。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
  1.证据材料:现场笔录1份、照片6张;证明对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冯健平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象: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3.证据材料: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健平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该公司加工销售含虚假标签产品的违法行为;
  4.证据材料: 永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证明对象:该公司产品包装上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为虚假内容。
  5.证据材料:调查明溪县清风食品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象:该公司有销售“明溪县金线莲润肝茶”及销售数量。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9年1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明市监城告字〔20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扣押的一盒“明溪县金线莲润肝茶”(内含19包)予以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人民币。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明溪县支行(户名: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140405110902202357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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