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云轩酒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日期:2018-12-26 16:16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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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云轩酒行,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1600040517,经营场所: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12号,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4210008478,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邱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2018年8月9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12号的明溪县云轩酒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右侧靠墙处发现了7箱进口的卡罗莱啤酒,该啤酒每箱装24瓶,单瓶规格净含量330ml,该进口啤酒只在整箱外包装箱上加贴了白色中文标签,标示“卡罗莱啤酒;原料与辅料:水、大麦麦芽、大米、玉米、啤酒花;酒精度:4.5%vol;原麦汁浓度:11.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年/月/日;原产国:墨西哥;进口商: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88号;电话:0591-87831017;净含量:330ml”,该啤酒单瓶瓶体上贴注全外文标签,未见贴有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涉案7箱共168瓶进口的卡罗莱啤酒依法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同日,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从福建怡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每箱130元的价格购进50箱进口的卡罗莱啤酒并在其店内销售,该进口啤酒每箱24瓶,只有在整箱外包装箱上贴有白色中文标签(标签印有卡罗莱啤酒;原料与辅料:水、大麦麦芽、大米、玉米、啤酒花;酒精度:4.5%vol;原麦汁浓度:11.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年/月/日;原产国:墨西哥;进口商: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88号;电话:0591-87831017;净含量:330ml),箱内单瓶瓶体上没有粘贴中文标签。这批进口卡罗莱啤酒当事人购进后在其店内销售了41箱有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卡罗莱啤酒,在其店内的冰柜内还摆放有2箱共48瓶单瓶瓶体有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卡罗莱啤酒,剩余7箱箱内单瓶瓶体未粘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卡罗莱啤酒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予以扣押。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提供了该批次进口啤酒的供货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货值为7箱×130元/箱=910元,无违法所得。明溪县云轩酒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卡罗莱啤酒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明溪县云轩酒行经营者邱萍及其丈夫余清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邱萍及其丈夫余清长的身份情况)
  2、明溪县云轩酒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卡罗莱啤酒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4张;(表明现场检查情况)
  案件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18年9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听告字〔2018〕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查获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卡罗莱啤酒168瓶;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明溪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待结算乡镇以上财政款项—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罚没款,账号:1387010101200079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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