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李传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日期:2017-11-09 08:58 来源:明溪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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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李传谟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正科级);

彭辅德同志任县公安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督察长、正科级侦察员职务;

邓廉明同志任县民政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严绍忠同志任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卫国同志不再担任县森林公安分局主任科员职务;

林威宏同志不再担任县公安局监察室主任职务;

阮金铭同志不再担任县财政局事业副科级干部职务;

李传祀同志不再担任县农业局事业副科级干部职务;

郑新忠同志不再担任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正科级干部职务;

温赞钦同志不再担任县商务局事业副科级干部职务;

余健青同志不再担任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职务;

吕家贵同志不再担任县十里埠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副科级)职务;

李贵华同志不再担任县城建监察大队事业副科级干部职务;

游木生同志不再担任县园林处主任(副科)职务;

熊洪斌同志不再担任县电大工作站站长职务;

谢张爱同志不再担任县教育督导室主任(副科)职务;

冯福荣同志不再担任县第一中学正科级干部职务;

刘集思同志不再担任县职业中学副科级别干部职务;

吴玉忠同志不再担任县城关中学副科级干部职务。

张卫国同志按正科非领导管理,原有待遇不变,不影响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

郑新忠、冯福荣同志按县委事业正科管理,阮金铭、李传祀、温赞钦、余健青、吕家贵、李贵华、游木生、谢张爱、刘集思、吴玉忠同志按县委事业副科单列管理,原有待遇不变;以上十二位同志工作考勤单位保持不变,经济待遇发放途径保持不变,退休时在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退休。

熊洪斌同志按县委事业副科单列管理,编制转县第一中学,考勤在县第一中学,退休时在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办理退休。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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