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9〕252号)

日期:2019-11-11 17:08 来源:明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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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丢弃固体废物。

  2019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反映,位于明溪县城关乡大富村十八大坑处有人倾倒固体废物,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现场发现:位于明溪县城关乡大富村十八大坑有三处倾倒的固体废弃物;经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员工现场指认,该处的固体废弃物为该公司丢弃,主要为屠宰牲畜时的下脚料和锯糠混合一起进行发酵的废弃物。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员工江信兴全程陪同见证下对三处固体废弃物进行拍照取证,并现场制作了《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叁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江信兴);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建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江信兴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联 系 人:张凌宇

  邮政编码: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83661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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