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9〕20号)

日期:2019-01-09 08:25 来源: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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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长兴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同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年产页岩空心砖3000万块,水泥空心砖、行道砖1000万块项目于2013年5月经明溪县环保局审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检查期间,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依法在你公司烟囱排放口取样位置进行监测。2018年10月31日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明环支队函〔2018〕19号)将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移交我局进行处理。根据《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8〕第115号)报告结果,你公司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为1309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62mg/m3。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标准的排放限值:300mg/m3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通知书》(明环支队函〔2018〕19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肆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刘伟)、你公司整改报告壹份及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环评验收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函、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张凌宇

  邮政编码: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83661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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