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15号)

日期:2019-01-25 14:54 来源: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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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通腾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8日在对你公司承包的中铁三局西家山二号斜井隧道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1、该隧道正在进行施工作业;2、隧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从隧道抽出至隧道口的8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外排;3、执法人员对沉淀池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你公司李金宇、杜业文陪同检查、采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根据2018年10月26日明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字〔2018〕第102号),显示,你公司承包的中铁三局西家山二号斜井隧道施工项目排放的废水CODcr:15mg/L、SS:2073mg/L、pH:10.75,其中SS、pH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9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9〕1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18年10月18日现场拍摄照片肆张;

  3、2018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贰份(杜业文、李金宇);

  4、2018年10月26日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18〕第102号)及送达回证壹份;

  5、2018年11月26日你公司整改报告壹份;

  6、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兴泉铁路西家山隧道出口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新建铁路兴国至泉州线宁化至泉州段环评报告书内容节选及其审批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9〕15号)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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