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9〕1号)

日期:2019-01-15 17:08 来源: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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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

  2018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1、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吸入式麻醉剂及中间体生产项目未在生产,研发中心项目正在进行生产,污水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2、检查发现你公司研发中心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引风机电机已被拆除,废气收集管道设置有一个排放口,研发中心及污水处理站的废气直接经收集管道上设置的排放口外排,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副总经理陈震、安环部经理陈焰生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18年10月31日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下发《环境监察通知书》(明环支队函〔2018〕19号)将你公司上述环境环境违法行为移交我局进行处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9年1月2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9〕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三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通知书》(明环支队函〔2018〕19号);

  2、2018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3、2018年10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伍张;

  4、2018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贰份(陈震、陈焰生);

  5、2018年11月7日你公司整改报告壹份;

  6、你公司其它相关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函、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19年1月2日《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政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9〕1号)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2、移送公安部门适用行政拘留。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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