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关于拟作出明溪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4号)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月9日-2019年1月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2883519
传 真:0598-2815028
电子邮箱:mx2815028@163.com
通讯地址:明溪县河滨北路溪明新村58号
邮 编:365200
一、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基本情况 |
1 |
明溪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 |
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 |
明溪县供销总公司 |
1.项目名称:明溪县烟花爆竹配送中心 2.建设单位:明溪县供销总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总 投 资:600万元 5.建设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瀚仙镇龙湖村,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 6.存储规模:年储存烟花爆竹15000箱(含药量10000kg) 7.工作制度:投入正常运营需职工人数3人,均不在厂内吃住,年工作天数365天,日工作班次三班,每班8个小时 8.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毕节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9.环境影响结论:本项目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对渔塘溪不会产生影响,水环境达功能区标准。项目建成后从事烟花爆竹仓储,无生产性废气产生。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后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5dB(A)),对周边环境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过期或者损坏的烟花爆竹,收集放置于危废暂存间,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生活垃圾采取分类袋装收集,收集存于垃圾桶,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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