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8〕389号)

日期:2018-12-17 16:56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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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英速冻芋头加工厂:
  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明溪县三老肉脯干厂区内的速冻芋头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加工厂有速冻芋头生产线一条,其生产工艺为:芋头-第一道清洗去皮-第二道清洗去皮-人工刨皮-切块-速冻-销售;现场生产设备主要安装有去皮机1台、清洗机2台、切制机4台、速冻库3间、水煮机1台、输送带1套,新建的速冻芋头生产线尚未投入生产。经核实,你加工厂建设的速冻芋头生产线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8年11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加工厂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389号),明确告知你加工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加工厂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壹份;

  2、2018年10月9日现场拍摄照片肆张;

  3、2018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4、李淑英速冻芋头加工厂相关资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清单、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

  5、2018年11月26日《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389号)壹份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加工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373740*2%=7475,即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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