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环罚〔2018〕285号)

日期:2018-10-12 14:57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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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8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莆炎高速YA1标段王陂主线1号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正在桥梁打桩施工。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的泥浆池存在泥浆水外排痕迹,同时发现你施工段的小溪溪水有明显的浑浊。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对流经你施工段的小溪上、下游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18年7月26日明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明测字〔2018〕第71号)数据为:上游溪水CODcr15mg/L,悬浮物6 mg/L;下游溪水CODcr89mg/L, 悬浮物228 mg/L。监测数据显示,现场外排口下游溪水悬浮物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28倍。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8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8年7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18年7月24日现场拍摄照片陆张;

  3、2018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贰份;

  4、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字[2018]第71号)壹份;

  5、莆炎高速公路三明境尤溪中仙至建宁里心段工程环评批复;

  6、双峰县华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7、莆炎高速公路YA1合同段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壹份;

  8、2018年9月25日《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1号)壹份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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