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明环罚告〔2018〕241号)

日期:2018-09-26 10:42 来源: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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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闽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3日在对三明市闽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1、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主要生产产品为玻璃钢化粪池、消防池、隔油池,生产原料为191树脂、玻璃纤维布、石粉。生产工艺为:调胶-剪布-铺平板-卷桶-组装-检验出仓入库;2、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调胶工段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调胶时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三明市明溪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壹份、现场照片肆张、调查询问笔录壹份、三明市闽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环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吴锦楠

  邮政编码:365200

  联系电话:0598-2882261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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