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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环罚字〔2017〕17号)

发布时间:2017-12-09 14:53点击数: 字号:【

福建省致格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湘彪;身份证号:362226197807120311;地址: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即开工建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1011日对你位于明溪县经济开发区A区的福建省致格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171月开始动工建设,现场有一层厂房一座,占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现场已安装设备有:高沸点溶剂回收系统壹套、搅拌机贰套、溶胶系统贰套和涂布机贰台,经核实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171120,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环罚告字〔2017〕第1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你公司接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710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220171011现场检查照片肆张;

320171012《调查询问笔录》贰份(陈湘彪、陈湘伟);

4、项目投资清单、厂房租赁合同各壹份

520171016《明溪县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明环违改字〔201740号)及送达回证壹份

620171120日《明溪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壹份及送达回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你公司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壹仟捌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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