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明溪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9-16 11:44 来源:县农业局
| | | |
明扶组〔2017〕1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日

  明溪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委办发〔2017〕8号)及《三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2017年扶贫开发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本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成效,结果导向、奖罚分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9个乡(镇)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乡(镇)党委、政府进一步履职尽责,改进工作,确保到2017年我县现行国定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到2019年省定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部脱贫,到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村、空壳贫困村、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以下简称重点乡)全部摘帽,全面完成贫困退出,与全县、全市同步进入小康。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O年,每年开展一次,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县农业局(农办)、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减贫成效。以“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标准,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重点乡和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以建档立卡信息数据为主要指标,考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施策。以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措施为主要指标,考核帮扶对象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工作的满意度。

  (四)重点工作。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工作重点,考核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担保任务完成情况和扶贫改革试验区建设情况。

  (五)扶贫资金。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各乡镇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六)组织领导。以乡(镇)党委和政府重视程度为重点,考核乡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乡(镇)总结。乡(镇)党委、政府按照本办法,对照县里下达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连同相关基础性数据和资料,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单位,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参与组成第三方评估小组,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第三方评估。

  (三)数据汇总。县农业局(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农村居民收入抽样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县农业局(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乡(镇)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及年终实地考核情况,形成综合考核报告。综合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沟通反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乡(镇)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未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违反重点乡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五)违反贫困对象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六)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七)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采用等次制。根据量化考核结果,对各乡(镇)进行等级确定,考核结果分好、中、差三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好、70-89分的为中、69分(含)以下的为差。贫困人口减少和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均不得评为好。考核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好的,予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差的或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乡(镇),在扶贫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县直有关部门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乡(镇)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农业局(农办)、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明溪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