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预算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批复下达县级项目预算,开展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或向上申报立项、项目初验,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
第六条 项目业主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变更设计应因地制宜、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10%,变更后项目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批准实施。经备案或者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在建项目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应及时修复。灾毁程度不大、工程修复所需投资较少的,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灾毁程度大、项目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支付工程修复所需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连同有关影像等资料上报原预算审批部门根据灾毁情况安排项目修复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并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灾毁工程修复投资应纳入竣工决算审核内容。
项目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或者因各种原因终止实施的,应组织项目清算,剩余项目补助资金退回原渠道。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县级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自然资源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每年7月初、10月初和次年1月初,上报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县自然资源局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我县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资金预算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批复下达县级项目预算,开展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或向上申报立项、项目初验,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
第六条 项目业主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变更设计应因地制宜、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10%,变更后项目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批准实施。经备案或者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在建项目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应及时修复。灾毁程度不大、工程修复所需投资较少的,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灾毁程度大、项目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支付工程修复所需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连同有关影像等资料上报原预算审批部门根据灾毁情况安排项目修复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并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灾毁工程修复投资应纳入竣工决算审核内容。
项目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或者因各种原因终止实施的,应组织项目清算,剩余项目补助资金退回原渠道。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条 县级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局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自然资源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每年7月初、10月初和次年1月初,上报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县自然资源局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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