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县供销社部门决算说明

日期:2017-07-25 09:3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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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2016年度供销社部门决算说明

 

按照《关于批复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明溪县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农村市场和商品流通网络建设;按照政府授权对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按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等特殊商品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代表本县供销合作社参与各级联合社活动;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明溪县供销社包括4个职能科室,经费性质为财政核拨,人员编制数10名,在职人数10名。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明溪县供销社主要任务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紧抓为三农服务工作宗旨,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村合作经济建设等方面工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做好农资储备和供应工作,提高供应服务质量。

(二)完善农产品信息网络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三)完善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进基层社改革创新,加快基层社重建。

(六)强化项目工作,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开展下基层活动,为群众办实事。

(八)加强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和效能建设。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供销社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0.09万元,本年收入148.99万元,本年支出147.33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0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6万元。

(一)2016年收入148.9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4.63万元,减少8.94%,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48.99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2016年支出147.3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16.2万元,减少9.91%,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22.33万元。其中,人员支出86.42万元,公用支出35.91万元。

2.项目支出25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47.3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66万元,增长1.14%,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工资福利支出(项级科目)84.68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5.29万元,减少5.88%。主要原因是上年调资。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级科目)10.9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5万元,增长29.72%。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增加。

(三)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级科目)26.7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24万元,增长4.86%。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万元,与上年持平。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17万元,同比下降34.27%。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0.5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与上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12.5%,主要是:油费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0.61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12批次、接待总人数110人。与年相比支出下降15.28%,主要原因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公务接待时控制用餐人数,降低接待标准。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九、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91万元,比2016年增加增加2.5万元,增长29.72%。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增加。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4-12016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4-2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4-3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4-4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4-5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4-6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4-7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4-8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4-92016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4-102016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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