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明溪县财政局关于批复统计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明财决〔2017〕132号)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统计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统计工作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四)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五)负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考核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统计专业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组织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七)建立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统计部门包括4个机关行政股室及3个下属单位,其中:列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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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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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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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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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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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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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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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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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普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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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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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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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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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农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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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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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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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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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城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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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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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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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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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6年,我局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统计局各项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不断加强统计调查研究,改进统计服务内容和方式,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围绕上述任务,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围绕经济建设,加快服务型统计建设步伐。做好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强化对经济形势的研究和分析。
(二)夯实统计基础建设,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做好“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圆满完成了各专业年报和月报统计工作;做好以GDP为龙头的各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加大专业统计报表审核力度;做好统计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三)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成立了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和12个乡镇普查机构,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小区划分和普查地址码编码工作,做好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四)提质提效联网直报。建立挂包联系、联席会议、考核评比三项制度,保障联网直报顺畅实施。全县“三上”企业直报率、通过率、审核率均达到100%,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平稳运行。
(五)重视开展普法工作,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六)加强党建创新形式,统计文化持续活跃。
四、2016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统计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为零,本年收入220.78万元,本年支出220.78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一)2016本年收入220.7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1.63万元,增长16.7%,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220.78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万元。
2.事业收入0万元。
3.经营收入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亿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亿元。
6.其他收入0万元。
(二)2016本年支出220.7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0.35万元,增长15.94%,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176.86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46.38万元,
2.项目支出43.92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4.经营支出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220.78万元,比2015年决算数增加30.35万元,增长15.94%,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146.3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7.02万元,上升5.03%。主要原因是工资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51.88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主要原因是2016年为农业普查年,农业普查支出大。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13万元,较2015年决算持平。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12.4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2.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农业普查PDA、电脑等设备购置费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七、“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拨款支出3.43万元,同比减少0.58万元,下降14.4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5万元。其中: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与2015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费增长4.25%,主要是:农业普查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增加。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支出0.98万元。主要用于局、城、农调队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12批次、接待总人数120人。比上年支出下降40.96%。主要原因是:1.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加强接待活动管理,减少接待费用。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36万元,比2015年下降了36.61%,主要是:公车改革,车辆运行费用减少。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4万元、无政府采购工程支出、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县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