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明溪县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9-04 17:30 来源:明溪县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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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明溪县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明溪县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切实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三明市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政办2018〕7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在采矿山谁破坏谁治理、废弃矿山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按照“杜绝新增的、解决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总体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有效手段开展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县矿山地质环境显著改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推动矿产开发行业走节约、绿色、高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和有效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得到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投入进一步加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清洁和安全生产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矿山企业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整治和淘汰落后产能,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矿山,至专项整治结束,全县在册矿山总数控制在30个以内。

三、重点工作

(一)持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严肃查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

(三)全面加强砂石土矿管理。根据县域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因素,以及环保、林业等要求,对普通建筑类石料矿采取分类管理。严格把控在工程建设中采挖的砂石土,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批准临时采砂、开石、取土矿点,规范管理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工程建设等产生的弃土弃碴,除供建设工程本身用外,多余的弃土弃碴应再生综合利用,进行资源化处置,由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指挥部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向社会出让,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

(四)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查2015年以来全县矿业权转让情况,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五)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坚决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全面摸排矿山领域涉黑涉恶行为。摸排矿山开采过程中,雇佣黑恶势力,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滥开滥采或暴力妨碍合法生产等黑恶势力行为线索,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县涉黑办等相关部门核查。

四、组织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8月底至9月30日)

(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矿山的数量、分布和开发利用等情况,重点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行为、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矿山布局是否合理,建立台账,做好综合统计汇总,并上报县国土部门,为专项整治行动打下基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分门别类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改、关闭等措施限期整治到位。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实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对决定关闭的矿山,责令其拆除违法设施、机械设备,做好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实行整改的矿山,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嫌犯罪与违纪的行为,分别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依法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镇)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并将自查验收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2月旬组织对(镇)进行检查验收。

五、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和措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国土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对矿山的监管,组织对全县采矿情况调查摸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可能涉及刑事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开展。对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函告的矿山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其整改结果未得到相关职能部门认可的矿山,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手续。

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督促非煤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督促矿山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督促矿山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林业用地审批。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政府的决定对违法经营矿山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强对矿产品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矿产品经营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供电工作,对矿山企业用电安全进行检查,严禁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按要求对采矿设备采取断电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镇)、各相关部门要从保安全、保生态、保民生的高度认识开展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协调指导,大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全县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督促落实,县政府成立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督促抓好本辖区矿山专项整治行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打击。乡镇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治理反复出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治理工作。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查处。对采取暴力抗拒执法等不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打击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入股参与非法违法经营活动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移送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

(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查督导。乡镇要高位推进,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履行职责,服从调度,听从指挥。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县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查,重点就专项整治推进情况、部门履行职责和支持配合、工作目标落实实效等方面开展督查。对消极应对、组织领导不力的,推诿扯皮、工作不到位、任务完不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四)建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整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国土、安监、环保、水利、林业、公安、市场监管、供电等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第一时间互通矿山企业非法违法采矿相关信息,共享案件线索,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各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除履行好本职工作外,发现矿山企业有超出本职能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认真实行函告制度。完善案件移交制度。对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行政执法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取证,迅速立案侦查,共同经营案件,确保案件线索分流到位,全力查处。建立办案奖惩机制。对打击整治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奖励;对工作不力、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猖獗的地方,要及时通报批评,并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形成群众有效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及非法违法采矿的危害等进行宣传,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声势;要通过发布政府公告、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措施和成效等,努力营造全方位动员、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明溪县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明溪县专项整治情况一览表


 

附件1

  明溪县矿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陈锋毅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林  桂  县政府办副主任

         郑长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邱建玮  县水利局局长

              官前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林报运  县林业局副局长

         王昌枝  县环保局副局长

         张少华  县安监局副局长

         梁文仙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徐文洲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郑长龙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掌握全县矿山专项整治行动动态,做好统筹谋划、协调联络、上传下达等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县直部门推进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收集梳理需提请研究解决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并予协调落实。

 
 
 

附件2

                    明溪县矿山专项整治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矿山名称

所在乡(镇)

采矿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开采

矿种 

生产

规模

有效期

界桩设置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

查处整改(处置)情况

备注

 

 

 

 

 

 

 

 

 

 

 

 

 

 

 

 

 

 

 

 

 

 

 

 

 

 

 

 

 

 

 

 

 

 

 

 

 

 

 

 

 

 

 

 

 

 

 

 

 

 

 

 

 

 

 

 

 

 

 

 

 

 

 

 

 

 

 

 

 

 

 

 

    填表说明:1.发证机关填报县级、市级、省级或部级。2.界桩设置情况填报设置明显界桩、未设置明显界桩等。3.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查处整改(处置)情况应填写发现的具体问题和采取的具体查处整改措施,如发现矿山存在超深越界非法开采的,应填写超深越界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查处整改措施涉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应填写具体罚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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