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8月19日)

日期:2021-08-20 10:49 来源:明溪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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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决定文号

处罚内容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救济渠道

1

卢美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卢美兰

明卫医罚〔2021〕3

1.没收违法所得429元;2.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明卫医证保决〔2021〕2号的物品);3.处以50000元罚款。 

卢美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自有柴伙间内擅自为患者开展口腔修复,收取治疗费42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2021年819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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