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8月19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卢美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卢美兰 |
明卫医罚〔2021〕3号 |
1.没收违法所得429元;2.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明卫医证保决〔2021〕2号的物品);3.处以50000元罚款。 |
卢美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自有柴伙间内擅自为患者开展口腔修复,收取治疗费42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1年8月19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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