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XX
地址:江西省XX市XX县XX乡XX居委会XX村XX号
身份证号码:360124XXXXXXXXXX14
经查实: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9日中午,使用赣F5XXX5龙马车运输信用联社里的建筑垃圾,经河滨北路、紫岭路、红豆杉路运到过境路停车场内倾倒 。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赣F5XXX5龙马车监控截屏及现场相片;
2.当事人询问笔录;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明城监简罚(2020)第204 号案件卷宗。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三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清理到弃土场,并补办处置许可手续;
2.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法向三明市城市管理局或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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