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和谐城关服务。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按上级要求开展其他形式的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由乡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乡人大支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乡党委、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代表从乡人大代表、党代表,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