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全乡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体部门进行考核,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
2、是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3、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
1、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3、是否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公开形式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馆、触摸屏、公开栏,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程序和时限情况
1、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是否规范。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配套制度;
2、是否认真落实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抽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至少提前5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由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六)考核小组对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