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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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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县卫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股)室、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实行“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股)室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科(股)室主要负责人初审意见;

(二)局办公室对科(股)室提供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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