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县卫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对据各科(股)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五条 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视反馈需要采取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第六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科(股)室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