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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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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溪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由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级信息公开的审查单位,对于各股室报送的待公开政务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由分管领导负责信息公开审查,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在分管领导的监管下专人负责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开政务信息之前,均需由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才能发布。

  第四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于主动公开的待公开信息,经各股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申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待公开信息的内容,分别交由分管领导初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能予以公开。待公开信息包括纸质信息和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对于所有发布的信息,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一事一审,全面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建立网络信息公开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第八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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