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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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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下属各股(室)、中心以及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股(室)、中心以及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该股(室)、中心以及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股(室)、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由县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该股(室)、中心以及具体负责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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