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和谐明溪服务。
第二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对象包括本局的各股(室)、中心,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股(室)、中心。
第三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建立工作机构,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股(室)、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按上级要求开展其他形式的信息公开评议工作。
第六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由本局总体部署,依靠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及被评议股(室)、中心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代表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及被评股(室)、中心中产生。。
第九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督促被评股(室)、中心落实整改等。
第十条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股(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股(室)、中心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股(室)、中心,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股(室)、中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