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 交通运输局

明溪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3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所站队或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二、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股室或所站队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或所站队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界定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股室、所站队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闽公网安备35042102000101号
备案号:闽ICP备11002485号  网站标识码:3504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