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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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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局各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县发改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县发改局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由县发改局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县发改局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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