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7-00046

发布机构:县政府

文     号:明政〔2017〕14号

发文日期:2017-03-17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公告

2017-03-22 字号:

  

明政〔201714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公告

 

因实小迁建项目建设需要,拟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实小迁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地块范围内(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74号产权户)、东新路157号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电话:2813859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公地址:雪峰镇明珠路99号,电话:2866508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签约期限

(一)食品公司房改房:2017320330日;

(二)林业总公司房改房:2017320410日。 

具体商谈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决定书》(明政〔201713),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三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决定书》 

       (明政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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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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