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2017〕13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决定书
因实小迁建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地块范围内(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74号产权户)、东新路157号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签约期限
(一)县食品公司房改房: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
(二)县林业总公司房改房:2017年3月20日至4月1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