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M04100-1500-2017-00045

发布机构:县政府

文     号:明政〔2017〕13号

发文日期:2017-03-17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决定书

2017-03-22 字号:

明政〔201713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的决定书

 

因实小迁建项目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地块范围内(产权证为东新路64号、74号产权户)、东新路157号地块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附属物)(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明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明溪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签约期限

(一)县食品公司房改房:2017320330日;

(二)县林业总公司房改房:2017320410日。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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