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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905-1700-2015-00062 文号沙政〔2015〕54号
发布机构沙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12-25
标题关于印发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
内容概述
索 引 号SM04905-1700-2015-00062
文号沙政〔2015〕54号
发布机构沙溪乡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12-25
标题关于印发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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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政〔201554

 

沙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

 

各村(居)委会:

根据《明溪县扶贫小额信贷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沙溪乡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及办理工作,现将《沙溪乡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沙溪乡人民政府

2015年1221

 

 

沙溪乡扶贫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符合《明溪县扶贫小额信贷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养殖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且上述借款人必须符合邮储银行的贷款基本条件。

二、运作方式

(一)贷款申请

1.由借款人携带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反担保人金融机构提供的征信证明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乡镇扶贫办负责材料接收及办理)。

2. 借款人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参与贷款申请,共同申请人为:

申请人已婚的,共同申请人为申请人的配偶;

申请人未婚的,共同申请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

申请人离异、丧偶的,共同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如子女未成年的,共同申请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

(二)贷款额度

1.单户申请,申请人贷款额度原则上为2万元。每增加1名共同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可申请增加贷款额度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按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贷款额度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还款方式

按贷款人与邮储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方式还款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1-24个月,且不得超过明溪县农业局同明溪邮储银行合作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 贷款利率

贷款年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加三个百分点。贷款期间利率不变。

三、借款人应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人应为沙溪乡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为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为6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反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征信记录对外担保或借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公职人员不得超过10万元,信用卡除外)。

(三)反担保人(非公职人员)一人最高可担保2万元,公职人员一人最高可担保6万元。

四、申请扶贫担保贷款工作流程及职责

1. 贷款申请人与所有反担保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经营材料到明溪邮政储蓄银行信贷部门或乡镇邮政支局办理贷款申请及征信查询手续(邮储银行对申请人及反担保人身份、征信记录真实性负责)。

2. 借款人携带金融机构提供的征信证明向乡镇扶贫办领取并填写《明溪县农业局扶贫小额贷款申请表》。

3.《明溪县农业局扶贫小额贷款申请表》由村扶贫室主任、乡镇扶贫办负责人、乡镇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查签字并提出推荐意见,乡政府盖章确认。

4.农业局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5.邮政银行在反担保手续齐全的条件下,启动贷款程序。

 

附件:明溪县农业局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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