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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0-2300-2017-00088 文号明政〔2017〕33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17-10-26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内容概述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索 引 号SM04100-2300-2017-00088
文号明政〔2017〕33号
发布机构县政府
生成日期2017-10-26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内容概述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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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政〔201733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来,县公安消防大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圆满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灭火救援和安保任务,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大队连续2年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中位列全市第一名,党建工作、预算执行及财务资产管理、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工作经验被全市推广,被评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标兵大队”、“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充分展现了当代消防军人风采,忠实践行了“听党指挥、能打胜战、作风优良”的铮铮誓言,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激发广大官兵建功立业、勇争一流的工作热情,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明溪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希望县公安消防大队官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再创佳绩。希望全县上下以先进为榜样,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明溪”做出更大的贡献。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10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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