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情况公布如下:
我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共5项,取消5项,保留0项。
附件:明溪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5项)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明溪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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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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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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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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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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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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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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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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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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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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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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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就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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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明溪县残联助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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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残〔20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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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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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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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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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提供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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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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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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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贫困残疾人新建和修缮住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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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贫困残疾人新建和修缮住房资金补助暂行办法》(明残〔20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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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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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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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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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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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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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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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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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补助暂行办法》(明残〔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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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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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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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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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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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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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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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明溪县残联助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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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明溪县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残〔20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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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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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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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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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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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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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或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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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精神病住院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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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明溪县精神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精神病门诊服药和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残〔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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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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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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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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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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