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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4-3000-2020-00007 文号明农办〔2020〕13号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05-08
标题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SM04114-3000-2020-00007
文号明农办〔2020〕13号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0-05-08
标题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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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畜牧水产站、局属相关股站:
  为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强化养殖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制定了《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明溪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内容
  对我县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资格审核后,可自行采购合法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场畜禽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经定期免疫抗体检测,证实该场畜禽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要求的,可依照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二、规模场“先打后补”试点资格要求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养殖规模应符合以下其中任意一条:
  1.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
  2.肉牛年出栏量200头以上;
  3.肉羊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4.种鸡、蛋鸡存栏2万羽以上,肉鸡、肉鸽年出栏量10万羽以上;
  5.种鸭、种鹅、蛋鸭存栏5000羽以上;商品鸭、鹅年出栏量2万羽以上;
  6.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场内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五)场内配备有专用的疫苗保存、储藏设备,设备运转情况良好;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台账,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使用档案记录清晰、完整,随时可供查询调阅。
  (六)建立有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病种免疫记录、动物销售记录。
  (七)近年来严格依法进行检疫申报,出栏的畜禽依法实施产地检疫,未出现未经检疫、违规调运等案件。
  三、补助方法与标准
  (一)养殖场资格审查
  申请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资格要求内容,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逐条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资料要归档保存备查。必要时,应派人到养殖场现场核实相关信息。
  (二)免疫效果监测审核
  每个“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每年提供具备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每次检测数量不少于30份。检测报告显示该场的畜禽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要求。除接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外,可委托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非养殖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进行抽样监测评价,委托费用自行承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并复印留档备查。
  (三)畜禽数量的核定
  商品畜禽以产地检疫数为准,种畜禽(含奶畜)数量以饲养量为准。
  1.家畜养殖数量的核定。按照试点养殖场出栏家畜(含仔畜)产地检疫的数量加上种公畜和种母畜的存栏数之和进行核定,死亡家畜忽略不计。
  2.家禽养殖数量的核定。商品肉禽按照出栏的产地检疫总数核定;种禽和蛋禽按照存栏数进行核定,死亡家禽忽略不计。
  养殖场出栏的商品畜禽数量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产地检疫信息进行核定。种畜禽、蛋禽、奶畜存栏数量由县农业农村局两名以上(含两名)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包括现场畜禽数量清点,以及查看生产信息、引入调出动物记录、动物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辅助材料,做出核实数量结论,并由核实人员和养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先打后补”经费补助依据。相关核查材料应复印留档备查。
  3.数量核定的时间范围
  (1)已完成2019年度“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2020年继续实施的,其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
  (2)非2019年度“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或曾被列为2019年“先打后补”试点场,但最终未完成2019年度“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其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3)从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起,试点养殖场不得再领用政府采购疫苗,如有领用政府采购疫苗的,则其数量核定的起始时间调整为最后一次领取政府采购疫苗时间的下一个月1日。
  (4)2020年度“先打后补”试点工作补助畜禽数量的核定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
  (四)补助标准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规定,以及我省2019年度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招标结果,结合各病种各种动物的不同免疫程序确定。具体为,猪口蹄疫疫苗0.70元/ml,牛羊口蹄疫疫苗0.50元/ml,禽流感灭活类疫苗0.25元/ml,小反刍兽疫苗0.30元/头份。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规定,商品禽用的禽流感疫苗按国家规定的疫苗补助标准,即0.03元/头份进行补助。结合各病种各种动物的不同免疫程序,确定以下补助标准:
  禽流感疫苗:商用鸡、鸽0.03元/羽,商用鸭、鹅0.06元/羽,种鸡、种鸽、蛋鸡0.50元/羽,种鸭、蛋鸭、种鹅1.00元/羽;
  口蹄疫疫苗:猪2.8元/头,牛3.0元/头,羊1.5元/头;
  小反刍兽疫疫苗:羊0.30元/头。
  四、补助经费的安排
  (一)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7〕165号)规定,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
  (二)本年度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各乡(镇)要加快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及时按规定核拨补助经费,确保按时完成试点工作。
  五、其他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动员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参与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继续强化与试点养殖场的沟通交流。尽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认真做好2020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的资格审查,及时统计汇总试点场信息。各乡(镇)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2020年“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情况表》(详见附件2)报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晏意良,电话:2883516。
  (三)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其畜禽饲养、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工作开展等情况,并将试点养殖场强制免疫效果监测作为日常抽查重点。
  

 

  附件:1.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动物疫病检测社会中介机构名单
  2.2020年“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备案情况表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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