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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602-3000-2019-00006 文号明经普办〔2019〕11号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9-04-11
标题明溪县统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602-3000-2019-00006
文号明经普办〔2019〕11号
发布机构县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9-04-11
标题明溪县统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概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明溪县统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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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经普办:

  现将《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闽经普办〔2019〕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明溪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从最近全国经济普查进展动态中了解到,目前普查登记集中反映了一批问题:一些普查机构出现要求普查对象按年快报填写普查数据的倾向;一些普查机构有意识引导多报、少报,甚至对于人数少于3个人,利润为负的单位不录入PAD,对普查对象不认可、不签字的数据代签字;一些普查员没有进入现场认真审核核实普查对象底册资料和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导致PAD错录入其他普查对象的数据,有些甚至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和收集普查数据;一些普查员没有认真核实普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数据,导致一些普查区域的数据呈现出明显的相似性、甚至雷同。最近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报了天津经济普查清查违法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性。各地要认真对照、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改正,确保全省普查数据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现场登记。对非一套表单位和抽中的个体经营户,都必须进入现场、使用PAD采集数据。普查登记时,必须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认真审核普查对象的统计指标计算口径和方法是否规范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可靠,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资料是否全面、规范。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二、严格履行普查对象签字手续。要严格执行普查对象坚持独立上报真实数据的原则和要求。各级普查机构不得有意识引导普查对象多报、少报、报送不真实的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修改普查对象如实申报的普查数据。普查登记数据必须经普查对象签字确认。如果普查对象不签字,要反复做思想工作,确保所有的普查对象都能够签字、认可普查数据。

  三、严格执行普查对象划分规定。对于普查底册单位中存在,而在普查登记阶段找不到或者不符合普查对象划分规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要求进行登记。其中,对于2018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破产)、注(吊)销的单位,在普查登记阶段找不到的,要在普查底册“核查情况”中标注为“3-2018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破产)、注(吊)销”,不再进行普查登记。对于实际不是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对象,要在PAD端进入612表之前选择“3.个体户转单位等其他情况”,之后不需要填报612表内容。如果是个体经营户转为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需要填报611表等普查表,主要经济指标应按照2018年全年实际情况填报(含个转企之前的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对于《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2表)中营业状态为“找不到”的个体经营户,不再填写612表的其他内容。如果样本普查小区内个体经营户全部搬迁,则该小区不调查也不更换;如果该普查小区内还有部分个体经营户,则按实际情况调查,对普查底册中搬迁出去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状态选择“9.其他”。对于其他情况,各级普查机构严格按照国务院经普办《经普问题解答》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专题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四、加强数据审核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分专业数据审核验收实施细则》《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组织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经济普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加强对数据的逻辑性、合理性和匹配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值的排除。各级基层普查机构要督促普查员及时将普查数据上报至普查数据处理平台,不得压数不报。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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