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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14-3000-2018-00061 文号明农办〔2018〕25号
发布机构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2018-11-26
标题明溪县农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农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14-3000-2018-00061
文号明农办〔2018〕25号
发布机构县农业局
生成日期2018-11-26
标题明溪县农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明溪县农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明溪县农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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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局属有关股(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县,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5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11月8日,农业农村部通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一养猪场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严峻。规范实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是从源头防控非洲猪瘟、有效防范疫情扩散蔓

延的重要手段,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各乡(镇)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局属有关股(站)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追性,严格检疫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生猪检疫和调运监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猪检疫和调运盐管工作。

二、严格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各乡(镇)镇农技站(畜牧水产站),局属有关股(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产地检疫应有养殖场(户)进行申报,承运人或收购人代为申报的要有养殖场(户)委托书,对生猪产地和养殖者不明确的,不得受理其检疫申报。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临床症状。要强化屠宰检疫,严格进场检查,规范宰前检疫,屠宰同步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要强化从事养殖、贩,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生猪企业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等规定申报检疫,督促货主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三、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要求,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不缺项、不漏项,官方兽医要签名。要对调入本辖区内动物所附的检疫证明进行核查,对来自限制调运地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格执行动疫证明领用管理制度,严禁“隔山开证”。

四、加强生猪调运监管

要切实加强对生猪调运的监管,严格控制生猪从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严格执行准调证管理制度,按照《明溪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会议纪要》(〔2018〕1号)“从2018年11月20日开始,全县实行生猪“ 不进不出”措施,生猪调出根据生猪存量和疫情解禁情况进行调整”的要求,暂停生猪跨县调运,要认真关把,发现无准调证明从县外调入生猪的按规范处理。今后对跨市调运生猪实施检疫出证时,要检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对承运者给予警告,并将车辆和承运者相关信息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严肃责任追究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对检疫“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规纪行为和检疫失职渎职情况坚决查处严肃问责。

                        

 

明溪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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