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明市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明经信综〔2018〕80号)精神,推动我县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根据2018年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不达标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促进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分工,按照时间节点积极推进,确保辖区内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适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产线)进行监督。县政府将对落实政策不力,完成任务不到位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问责。
1.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
2.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整改无望达到国家标准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3.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
4.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
5.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责任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8月1日前,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摸排辖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将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正式行文报送至县经信局。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执法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相关要求,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依法关停退出。
(二)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辖区内企业全部拆除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同时要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县政府将于2018年12月底前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同时,在县府门户网站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三)总结报送完成情况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本辖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