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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8-3000-2018-00008 文号明司〔2018〕16号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8-07-23
标题明溪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08-3000-2018-00008
文号明司〔2018〕16号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8-07-23
标题明溪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的通知

明溪县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 | |

司法所,科室处(中心):

  现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紧贯彻落实。

  

明溪县司法局      

2018年723日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手册目录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1

  明溪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5

   第一章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5

  第二章   政务公开审议制度·····························7

  第三章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8

  第四章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9

  第五章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0

  第六章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12

  第七章   政务公开咨询制度····························13

  第八章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15

  第九章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17

  明溪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19

   

  

  附件:国家、省、市相关(信息公开)制度···············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

        2.《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28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单位名称

  明溪县司法局

  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天铮

  司法局副主任科员       范维勇

  成    员

  温建明、冯  安、周宝珍、陈秀珍、何  婧、方秋轩、邓丽玲、廖尚洲、温素霞、卢巧文、乐桂华

  工作机构

  名    称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办公室

  主    任

  范维勇

  成    员

  廖尚洲、温素霞

  咨询电话

  0598-2813790

  电子邮箱

  mxsfyx@126.com

  办公地址

  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邮政编码

  365200

  传    真

  0598-2816909

  监督机构

  名    称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监督小组

  成    员

  黄天铮、冯  安、陈秀珍、乐桂华

  监督电话

  0598-2813790

  电子邮件

  mxsfyx@126.com

   

   

明溪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明溪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明溪政府门户网”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明溪县司法局办公室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司法局的信息公开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司法局各科室处所(中心)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司法局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明溪政府门户网”(网址为http://www.fjmx.gov.cn/zfxxgkzl/xxgkml/bm/sfj/)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明溪政府门户网”(网址为http://www.fjmx.gov.cn/zfxxgkzl/xxgkml/bm/sfj/)主要采取网站、公开栏、广播等公开政府信息。在局档案室、公开栏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明溪政府门户网”(网址为http://www.fjmx.gov.cn/zfxxgkzl/xxgkml/bm/sfj/)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局档案室、公开栏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2018723日开始执行)

  (一)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2813790

  传真号码:0598—2816909

  电子邮箱:mxsfyx@126.com

  通信地址: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365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入明溪政府门户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明溪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明溪政府门户网”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主动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要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2号文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公开形式: 各科室所处(中心)应按公开时限及程序至少利用以下一种以上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政府有关会议;政府档案室以及各部门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章 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为了使政务公开事项真实、公正、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以及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进行审议。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务公开审议小组应当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政务公开审议小组除了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进行审议外,还要对公开的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的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特别是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审议);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等进行审议把关。

      四、责任追究。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县政府、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我局根据中央、省、市、县政务公开的有关精神,出台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一、政务公开评议对象是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二、评议内容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方式有问卷评议和代表评议两种。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求各科室处所(中心)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

  四、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四章 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为了更好地检验政务公开工作的成效,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在局办公大楼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对外公布投诉电话(2813790),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二、跟踪落实,解决群众问题。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收集整理,落实跟踪整改措施,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及时反馈,公开答复。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政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反馈,确保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五章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科室处所(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处所(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站所、办公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完成政务公开有关内容的;

   2.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领导组成人员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各科室处所(中心)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二、实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即由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对行政过程中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施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二)外部监督,即由各企事业单位聘请行风、效能建设监督员实行监督,定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并逐条逐项地梳理出来,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呈报。

  (三)群众监督,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举报。

  三、实行上下级互相监督的网络约束机制。上级对职权所辖的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负起职责,经常指导、帮助、教育、督促下级的政务公开工作;

  下级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观点。对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可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

   四、设立行风征求意见卡。向前来办事的人员分发征求意见卡,虚心接受外界的监督。

   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举报邮箱。

   (一)举报电话为2813790。认真记录好群众来电,整理后向局政务公开办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二)举报箱设在局政务公开栏,定期由专人开启。举报电子邮箱为mxsfyx@126.com

    

  第七章 政务公开咨询制度

   

   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便利群众咨询政府信息,制定本制度。

   二、咨询部门: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1、网络:明溪政府门户网:

           (http://www.fjmx.gov.cn/zfxxgkzl/xxgkml/bm/sfj/)

  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邮箱:mxsfyx@126.com

   2、电话:0598-2813790

   3、来访: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答复咨询工作要求:

   1、认真填写《咨询情况登记表》。

   2、咨询内容属于公开范围,且己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开栏以及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咨询内容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对外公开,暂时不能予以答复的,应当告知咨询者并说明理由。

    3、咨询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咨询者并说明理由。

    4、咨询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咨询者作出补充、更改。

    5、咨询内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咨询者,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咨询者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附件:咨询情况登记表

   

 

 附件:咨询情况登记表

                    咨询情况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咨询者签名

   

  咨询时间

   

  咨询方式

  ()网络  ()电话  ()信函  ()来访

  咨询内容:

   

   

  答复情况:

   

   

  备注

   

   

  答复者签名

   

   

  第八章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条例》为依据,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公示的重点,逐步形成一套廉洁、高效、规范、科学、便于监督的政务管理新机制,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公示主体

   (一)司法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示的项目

   (一)主要工作职责、标准、程序及服务项目;

   (二)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及年度工作主要任务、指标;

   (三)工程建设情况 (包括立项、发包、招标、验收、决算等);

   (四)收费、罚没情况(包括依据、纳入专户管理情况、上缴情况);

   (五)财务收支情况 (包括财政投入经费、专款、事业收入、支出结余、招待费开支);

   (六)其他项目。

    四、公示的形式

    政务公示采取内部公示和外部公示两种形式。

    (一)对于涉及全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对于在全局有较大影响的工作,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三) 对各科室处所(中心)的热点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在各科室处所(中心)内部较醒目的地方设置公示栏。

  (四)其他公示形式。

  五、公示的程序

  在进行每一项重大决策之前,要广泛、认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次政务公示前都要填写公示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做好备案工作。

  六、公示的要求

  (一)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二)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九章 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为保证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县政府要求,制定《明溪县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务公开的内容;

  二、政务公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三、工作职责

  (一)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上发布内容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内容及时报网络管理人员。并将符合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及公共服务的信息上报县政府;负责对各科室处所(中心)报送信息进行统计、考核和评比。

  (二)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局政府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三)科室处所(中心)工作职责

   1、各科室处所(中心)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2、根据明溪县政务办公室的要求,各科室处所(中心)负责提供网站所需资料;

   3、各科室处所(中心)必须确保保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4、各科室处所(中心)上报的信息必须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工作程序与时限

  (一)各科室处所(中心)需网上发布的内容,应及时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处所(中心)上报信息及时进行审核。

  一般内容在2-3日内审核完毕,紧急内容在1日内审核完毕或依紧急内容具体时限要求确定;

  (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内容,报县政务公开办。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过的信息及时网上发布,

  一般内容在2日内上网发布,紧急内容在1日内上网发布。

   

   

明溪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图

 

   

  

  附件:国家、省、市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办事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公开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其依法管理的事项向社会或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厂务公开,是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下称厂务公开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村务公开,是指农村(以下称村务公开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向本村村民公开,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将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学校还应将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公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还应将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第三条 办事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村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办事公开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相应的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以下统称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办事公开日常工作。村务公开单位应当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办事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办事公开日常工作。

  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办事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

  (三)组织编制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公开工作监督小组。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本单位落实办事公开制度和上级关于办事公开工作的部署;

  (二)对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实施监督;

  (三)收集、整理各方面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受理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投诉。

  村务公开单位的村务监督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村务公开时,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办事公开规章制度,规范办事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级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专项办事公开工作。

  第三章 办事公开内容

  第九条 办事公开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将社会普遍关心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强烈的事项,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决策、权力运行、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公共资源配置、人事任免、监督投诉等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不断拓展和丰富办事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办事公开形式

  第十二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固定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内部刊物以及党政工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会议、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公开信息。厂务公开单位、村务公开单位还应当在主要办公场所和本单位职工、村民习惯聚集点等醒目位置设立规范化的公开栏。

  第十三条 具备网络技术条件的办事公开单位应当运用网络技术推进办事公开。省、市、县(区)政务公开单位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网站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公布办事公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设立办事公开意见箱。

  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在单位网站首页设立公开栏,建立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网上沟通的栏目。通过局域网公开的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在单位网站首页设立公开栏,建立与本单位职工网上沟通的栏目。

  第五章 办事公开时间

  第十五条 办事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办事公开单位的重大决策,应当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全程公开,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厂务公开单位应当自该厂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村务公开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公开上月的村务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办事公开内容公布后,持续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属于长期公开内容的,应当长期公开。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规定的公开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办事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当提出其职责范围内属于公开的事项,由公开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并上报本单位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村务公开的事项并对其初步审查后,上报本单位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公开工作机构上报的拟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确定。

  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授权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者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拟公开内容应当由本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务监督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工作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内容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收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办事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要求公开的厂务内容、村民要求公开的村务内容,厂务公开单位、村务公开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研究。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除办事公开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政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学籍管理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政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三十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建立办事公开档案,由公开工作机构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及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形成文字资料,分门别类,立卷建档。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到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纳入到政风行风评议、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中,定期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级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和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推行厂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推行村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级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专项公开办)每年应当组织一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民评代表、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等参加的评议活动,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调阅办事公开档案等方式,对办事公开单位公开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程序性等进行评议,责令有关单位改正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并通报评议结果。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公开办、专项公开办负责对办事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单位、厂务公开单位、村务公开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学年的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办事公开单位未依法履行办事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办事公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事公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效能告诫;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工作机构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开展办事公开工作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存办事公开档案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七)虚假公开或者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九)干扰、阻碍监督检查或者举报、投诉、控告的;

  (十)对举报、投诉、控告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一)公开工作不落实,酿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办事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办事公开单位应当将开展办事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开展办事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各专项公开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专项办事公开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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