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环保局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8〕5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突出公开重点,落实主体责任
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省、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以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一)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责任股室:污染防治审批股
(二)批准结果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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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多方联动,拓展公开渠道
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合,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和“信用福建”“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査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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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强公开时效,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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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监管考核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要高度重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要将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城政府信息公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