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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09-3000-2018-00009 文号明财〔2018〕101号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8-06-06
标题明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关于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09-3000-2018-00009
文号明财〔2018〕101号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2018-06-06
标题明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关于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明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关于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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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参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库〔201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所涉及的相关管理事项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

  下列县级单位,财政部门将不再进行账户审核、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交由县级单位自主负责。具体包括:

  (一)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县级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二)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单位;

  (三)与县级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四)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

  (五)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

  本通知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县级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除本通知规定的上述五类单位外,其他县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仍按闽财库〔201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调整银行账户审核、备案管理方式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县级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继续实行审核管理方式;

  (二)贷款转存款账户由审核管理方式调整为单位自主管理方式;

  (三)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食堂账户等,由目前的审核管理方式,全部调整为备案管理方式。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各县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工作,及时将调整事项具体内容通知所属基层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确保各基层单位全面掌握调整事项具体要求。

(二)严格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县级单位要继续加强账户和资金的统筹管理,除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和津补贴、以及《明溪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通知》(明财〔2013186号)规定的款项外,禁止将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违规转入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实存资金账户。

(三)完善机制,强化管理监督。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县级单位银行账户加强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县级单位范围和银行账户类型,做好政策调整后的账户审核和核准、备案等相关工作,不定期组织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同时将抽检情况通报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按照本通知有关调整事项,要求开户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县财政局。

 

明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明溪县支行

20186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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