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M04501-3000-2018-00004

发布机构:县供销社

文     号:明供联〔2018〕9号

发文日期:2018-04-09

明溪县供销社关于印发《明溪县供销社“三重一大”集体关于印发《明溪县供销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8-04-11 来源:明溪供销社 字号:

各基层供销社、直属公司、各科室:

现将《明溪县供销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49       

 

明溪县供销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供销社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县供销社实际,制定县供销社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

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系统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4.本系统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和调整;

5.本单位重大事件的应对方案,制定和出台涉及全系统的规章制度;

6.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

7.社有资产使用权出让和经营场所设施等对外承租;

8.全系统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9.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10.涉及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机构设置、岗位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中层干部人事变动等事项;

12.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

1.本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调整;

2.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3.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4.县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

5.对干部职工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违法的处理意见。

重大项目安排

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

2.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处置、购置、改建、扩建、装修计划等;

4.有关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的安排;

5.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

1.全年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

2.大额度经费开支,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含);

3.需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办公设备、物品等资金使用;

4.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支出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坚持依法决策。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坚持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末位表态原则。凡集中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主要领导在议事中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不得提前做出倾向性发言;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议题确定

1.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体情况,由供销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研究事项,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县相关部门批准,并上报县委县政府。

2.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根据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拟建议任免干部的人选,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与批准。

3.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必要时报相关部门批准。

议题讨论

1.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领导班子会议的班子成员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3.提出议题的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

4.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可急事急办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

会议表决

1.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

2.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

3.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4.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决策实施

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集体研究,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检查

办公室应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

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

3.未为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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