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其他应主动公开

索 引 号SM04115-3000-2018-00018 文号明林综〔2018〕31号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2018-05-02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概述人大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索 引 号SM04115-3000-2018-00018
文号明林综〔2018〕31号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生成日期2018-05-02
有效性有效
标题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概述人大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5-04
| | |

陈平生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青珩、恒丰公司与各村存在的涉林矛盾纠纷问题”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你们提出的一是关于原集体林转让给恒丰公司、青珩林场山场的林地使用费收取问题。通过对青珩、恒丰公司了解目前两公司均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林价(林地使用费)。二是天然林停伐资金问题,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林〔201835号文件对各类型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二、办理意见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已签订了承包、转让等合同,若合同中已明确了林地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若合同未约定或不完善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补充完善。具体规定是20106月前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政文〔2005109号)文件精神来办理;201061日起,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明政文〔2010154号)文件精神来办理。

1.林地使用费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收取形式:一是可以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林地使用费;二是201061日前按采伐时新林价款的30%支付,201061日起按采伐时新林价款的40%支付;三是将林地使用费折成股份,由经营业主与林地所有权利人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在林木采伐时按木材产量或木材销售税后利润比例分成。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不同的林地使用费收取方式。

2.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在对林地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确定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以实现林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新林价参照2005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文件标准。

3.天然林停伐资金问题应按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林〔2018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肖书富  电话:2813659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林业局     

201852日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  承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  邮政编码:365200
闽公网安备35042102000101号
备案号:闽ICP备11002485号  网站标识码:35042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