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生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青珩、恒丰公司与各村存在的涉林矛盾纠纷问题”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你们提出的一是关于原集体林转让给恒丰公司、青珩林场山场的林地使用费收取问题。通过对青珩、恒丰公司了解目前两公司均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林价(林地使用费)。二是天然林停伐资金问题,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林〔2018〕35号文件对各类型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二、办理意见
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已签订了承包、转让等合同,若合同中已明确了林地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若合同未约定或不完善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补充完善。具体规定是2010年6月前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政文〔2005〕109号)文件精神来办理;2010年6月1日起,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明政文〔2010〕154号)文件精神来办理。
1.林地使用费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收取形式:一是可以按林地面积、按地类、按年支付林地使用费;二是2010年6月1日前按采伐时新林价款的30%支付,2010年6月1日起按采伐时新林价款的40%支付;三是将林地使用费折成股份,由经营业主与林地所有权利人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在林木采伐时按木材产量或木材销售税后利润比例分成。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不同的林地使用费收取方式。
2.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在对林地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确定林地使用费缴纳标准,以实现林地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新林价参照2005年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2005〕50号)文件标准。
3.天然林停伐资金问题应按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已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林〔2018〕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肖书富 电话:2813659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林业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