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M04115-3000-2018-00017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文 号:明林综〔2018〕30号
发文日期:2018-05-02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18-05-04
来源: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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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远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福西、洋地村山场归属管理权转变”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您提出的胡坊镇福西、洋地村本村联营山场原归林业总公司管理,其中洋地村山场1万余亩,福西村4000余亩林权证归属问题,范围涉及两个行政村,没有附具体位置及相关材料,无法查对。经与您交流,您认为前10多年前原归林业总公司联营山场采伐后,村民有参与部份山场造林,并经联营方默认。
2.林业总公司认为2001年1月18日,由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西村委会,黄厝坑等小组签订的《联营山场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期限为50年,从2001年1月18日至2051年1月18日,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林权证均是合法取得;洋地村山场18246亩是1978年11月明溪县胡坊公社洋地大队与明溪县箭竹坪伐木场签订了《关于伐区山权拨交的合同》范围内,并且由箭竹坪伐木场持续经营,2003年后,由国有单位明溪国有林场继续经营至今,不存在归还林权问题。
二、办理意见
1.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08〕361号文,关于因“谁造谁有”政策引发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侵占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的林地的,或明知林地有争议抢造林木的,不适用‘谁造谁有政策’。
2.您认为前10多年前原归林业总公司联营山场采伐后,村民有参与部份山场造林,若联营方认可。应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依程序向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发证。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肖书富 电话:2813659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林业局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