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SM04115-3000-2018-00017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文     号:明林综〔2018〕30号

发文日期:2018-05-02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2018年县人大十七届二次会议第16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18-05-04 来源:县林业局 字号:

邓远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福西、洋地村山场归属管理权转变”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们林业工作的关心。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1.您提出的胡坊镇福西、洋地村本村联营山场原归林业总公司管理,其中洋地村山场1万余亩,福西村4000余亩林权证归属问题,范围涉及两个行政村,没有附具体位置及相关材料,无法查对。经与您交流,您认为前10多年前原归林业总公司联营山场采伐后,村民有参与部份山场造林,并经联营方默认。

2.林业总公司认为2001118日,由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西村委会,黄厝坑等小组签订的《联营山场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期限为50年,从2001118日至2051118日,明溪县恒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林权证均是合法取得;洋地村山场18246亩是197811月明溪县胡坊公社洋地大队与明溪县箭竹坪伐木场签订了《关于伐区山权拨交的合同》范围内,并且由箭竹坪伐木场持续经营,2003年后,由国有单位明溪国有林场继续经营至今,不存在归还林权问题。

二、办理意见

1.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林业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闽高法〔2008361号文,关于因谁造谁有政策引发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侵占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的林地的,或明知林地有争议抢造林木的,不适用‘谁造谁有政策’。

2.您认为前10多年前原归林业总公司联营山场采伐后,村民有参与部份山场造林,若联营方认可。应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依程序向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发证。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肖书富  电话:2813659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林业局      

20185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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