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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20-30-2011-00021 文号明劳社[2011]60号
发布机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2011-11-22
有效性有效
标题关于印发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20-30-2011-00021
文号明劳社[2011]60号
发布机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2011-11-22
有效性有效
标题关于印发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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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劳社[2011]60

 

明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明溪县劳动保障

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明人社2011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用人单位请按照通知要求使用该系统客户端进行各项信息管理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具体时间要求: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用工人数在100人以内(含100)的用人单位半个月内完成申报;用工人数在100人至300人的用人单位1个月内完成申报;用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3个月内完成申报。

咨询电话:明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2861060

附件: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审查申报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明溪县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2印发


明溪县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管理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三明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办法》(明劳社200661号)等规定,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登记工作(以下称书面审查信息登记),为做好书面审查网上申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书面审查信息登记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划分原则上以乡(镇)实际管辖地域为一级网格,村(社区)为二级网格。

一级网格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兼职监察员,负责所辖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

二级网格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居委会)协理员,负责及时采集和维护所辖网格内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

第三条 用人单位申报书面审查信息登记必须通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完成。

用人单位下载E点通软件,安装后进行注册开通。

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可在软件安装完成后参照客户端窗口上“在线手册”中的《e点通劳动监察用户使用手册》。

第四条 书面审查网上申报要求至少每季度申报一次。

用人单位首次申报书面审查信息登记的,要如实填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信息登记”和“人员信息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该软件系统启用后如有信息变动(含职工增减变动)应及时更新并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无法办理网上申报的,可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操作。

如有需要“书面审查信息登记表”、“职工花名册(人员信息批量新增导入格式表)”的,可在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应表格

用人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书面审查信息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出具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邮寄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对监察建议书提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整改,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邮寄等方式反馈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及时申报书面审查信息、人员管理信息、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或反馈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八条 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对本辖区内网格的用人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和信息采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11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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