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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SM04120-10-2010-00007 文号明劳社[2010]33号
发布机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2010-05-27
标题关于印发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SM04120-10-2010-00007
文号明劳社[2010]33号
发布机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2010-05-27
标题关于印发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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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劳社[2010]33号


关于印发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明溪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明溪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明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整治 专项行动 通知

抄送:三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明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5月27印发


附件1:

明溪县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闽人社明电〔2010〕8号)的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内容

专项行动目标是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针对全县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11日至7月25日)。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并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是总结分析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31日)。做好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并分工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

(二)认真排查,加大执法力度。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到排查工作全面彻底。一是要抽调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执法检查队伍,并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对辖区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二是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加强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查必有果。三是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做到全面彻查。对于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等证照,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从源头上杜绝强迫劳动、非法用工等问题的发生。对于非法用工中已经查实的涉嫌拐骗、强迫劳动、虐待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坚决予以打击。四是对发现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基层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麻木不仁、熟视无睹、失职渎职的,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积极作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在专项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向受害群众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要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要及时医治救助,并帮助他们与家人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救助。对智障等特殊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联手做好工作,坚决杜绝互相推诿扯皮。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与加强思想工作、加强解释说明结合起来,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四)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一是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二是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违法问题。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附件2:

明溪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张振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官前文(县公安局副局长)

钟贵平(县监察局副局长)

陈子卿(县民政局副局长)

林跃东(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方志勇(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建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赖天生(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金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谢旭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李 勤(县公安局)

韩小明(县监察局)

丁 铭(县民政局)

叶顺如(县国土资源局)

曾风华(县卫生局)

张建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官陈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杨芦传(县总工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张振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承办有关事宜。联系人:谢旭峰、任维栋,联系电话:2861060。



主办: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598--28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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