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
贵司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三明明溪胡坊35kV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建设的请示》(明供发建〔2018〕6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快明溪县电网建设,满足胡坊镇用电负荷增长、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的需要,解决原35千伏胡坊变“单线单变”、配电网络“低电压”及满足35千伏系统N-1准则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建三明明溪胡坊35千伏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018-350421-44-02-045539)。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明溪县胡坊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扩建2号主变规模1×6.3兆伏安,新增线路1.5公里,配套土建、电气等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69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39.4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该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请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请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土地使用证》(明土国用〔2014〕第001166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明溪胡坊35kV变电站2号主变扩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明政文〔2017〕28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九、请国网福建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批手续。